第二节影视广告的创作原则
影视广告创作是开辟通向广告目标之路的综合工程,是连接广告目标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
那么,影视广告创作是否有一些创作的原则可循呢?回答是肯定的。通过人们长期的研究与实践,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影视广告创作原则。虽然这些原则不是绝对的灵丹妙药,但总算是有本可寻。
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,美国E·S普易斯就对广告提出了四项原则,简称为妙药,但总算是有本可寻AIDA”法则,即:1.Attention(引起注意);2.Interest(产生兴趣);3.Desire(发生欲望);4.Action(促成行动)。
后来一些广告学者又加进一个要素,即Memor(形成记忆),把这个原则公式变成了“AIDMA”法则。这个公式沿用已久,略显机械,把消费者当成被动的对象,但通过长期的实践运用,证明这一原则还是行之有效的。
国际广告协会为优秀广告也制定了五个条件,“5P”:1.Pleasure(给消费者愉悦的感觉)rogress(首创、革新);3.Problem(解决问题);4.Promise(要有承诺)5.Potential(要有潜在的推销力)。
此外,国际广告界还提出过成功广告必须具有五个要素,即“5I”:1.dea(明确的想法);2.ImmediateImpact(直接的感观现象);3.Interest(生活的趣味);4.Information(完整的信息);5.Impulsion(强烈的推动力)。根据广告创作的普遍规律和影视广告的创作特点,影视广告的创作应按照以下五个方面来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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